"死刑犯"为何还要被剥夺政治权利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7 00:12:11
"死刑犯"为何还要被剥夺政治权利?

我国法律规定:被判处死刑的人,同时附加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请问:都已经被判处死刑了,尤其是立即执行那种,还有何必要剥夺其政治权利?这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何在?盼请能得到专业人士的详尽解答,一知半解者望自重!

因为

第一,对死刑罪犯就当给予政治上的否定评价。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所犯的罪行特别严重,国家既然剥夺了他们的生命,理应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,以表示在政治上对其惩罚和否定。

第二,防止死刑罪犯遇赦后利用政治权利再犯罪,死刑判决从宣告经核准到执行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,在此期间,死刑罪犯可能遇到特赦而不执行死刑。如果在判决的当时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,罪犯被赦免以后仍享政治权利,还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危害社会。

第三,有利于处理与罪犯有关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,在政治权利中,包括出版权,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,他的生命虽然被剥夺,但他们的亲属还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权。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,就可以避免他们的亲属代行这种权利的情况。

政治权利包括:

选举权,被选举权、言论、出版、游行等
被判死刑了当然不能被选举,也不能游行,但是如果不剥夺政治权利,他们就还可以表言论,比如发表自己作品。
剥夺了政治权利之后,他的作品就要全部被查禁。因为他的作品里可能含有对政府不利的言论。

万一减刑或者改判的话,罪犯不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了吗,这样岂不是很荒唐。

罪刑法定原则!
刑法条文中就是如此规定的!